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长莲管发〔2021〕55号
关于印发《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二期)试点项目(泉眼镇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泉眼镇,各有关部门:
现将《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二期)试点项目(泉眼镇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按照制度内容贯彻执行。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二期)试点项目(泉眼镇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二期)试点项目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的复函》(吉自然资函〔2019〕60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二期)试点项目(泉眼镇段)范围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为保障征收安置补偿工作顺利实施和推进,结合度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惠及于民、公平公开的原则;
2.坚持依法征收、阳光征收的原则;
3.坚持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的原则;
4.坚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责任分工
1.社区安居办公室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二期)试点项目(泉眼镇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统筹调度、业务指导、政策制定、督导考核。
2.泉眼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二期)试点项目(泉眼镇段)征收范围内地上房屋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3.流沙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泉眼镇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动员工作。
4.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协调征收补偿费用的保障,由项目投资人单位具体负责征收补偿资金保障落实工作。
5.社区安居办公室、泉眼镇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农业农村局、水利水务局、林业园林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分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征收区域范围内各类抢栽抢种抢建、相关证照及房屋合法性进行联合认定并由泉眼镇政府牵头对确认的违法建设依法拆除。
6.社会事业发展局、扶贫办分别负责低保户、精准扶贫户的认定工作。
7.纪检监察工委机关负责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8.审计局负责对征收补偿安置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9.信访局负责做好因征收而产生的信访稳控工作。
10.各评估单位由社区安居办统筹,按程序选取使用保障,乡镇具体管理、监督、考核,各评估单位配合好政府征收工作。测绘公司负责对土地和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面积、数量的确定,出具测绘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评估公司负责对房屋、地上附着物及树木、苗木数量的确定和价值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
三、组织机构
总 指 挥:刘国涛 管委会副主任
副总指挥: 刘 晖 社区安居办公室主任
田 昊 泉眼镇党委书记
成 员: 陶 颖 纪检监察工委副书记
张铁军 督查室主任
梁忆发 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韩景桐 财政局局长
王明山 社会事业发展局局长
刘立国 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子文 水利水务局局长
杨 杰 林业园林局局长
周柏秀 审计局局长
邓玉刚 城市管理局局长
肖 龙 扶贫办主任
杨立新 信访局局长
梁 丰 泉眼镇镇长
姜 亮 公安分局局长
李东海 规自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王 慧 市场监管分局局长
四、征收范围
项目范围:泉眼镇流沙村东柈子沟屯、前石场屯、上柈子沟屯、田家大屯、西柈子沟屯和西腰柈子沟屯(具体位置以规划审批图纸为准)。
五、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经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房屋约266户。
六、征收安置补偿相关规定
(一)房屋补偿
征收范围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照的以及被认定“唯一住房”等合法有效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1.面积认定
(1)征收范围内主房测绘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按照实际测绘建筑面积认定。
(2)主房测绘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测绘面积小于证照面积的按照测绘面积认定;主房测绘建筑面积大于有证房屋证照面积的,证照面积不足120平方米按照120平方米认定,超出部分按照无证房屋进行补偿;主房测绘建筑面积大于有证房屋证照面积的,证照面积大于120平方米,按照证照面积认定,超出部分按无证房屋进行补偿。
2.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总金额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偿金额、价格补助金额、面积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等补偿金额。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室内装饰装修等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价格补助金额、面积补助金额: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1)房屋安置地点:增减挂钩项目新立回迁区。
(2)回迁安置方式:期房回迁。
(3)户型标准:49平方米、64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95平方米。
(4)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合法有证房屋采取“拆一还一”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9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到49平方米,补足部分按每平方米2050元结算差价。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按一户进行产权调换;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可以按两户进行产权调换。扩大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扩大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3200元结算;扩大面积超过3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4500元结算。老少三代一户居住、不满足分户标准(原建筑小于90平方米),可以按照最小户型标准(49平方米)分两户进行产权调换,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本款规定的两种情形结算扩大面积款。
(5)房屋分配选取原则
以签订《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先后顺序并按时交房的公开排序。签订协议时间排序实行定期公示制度,接受广大被征收人的监督。回迁时,由被征收人按照先后顺序采取先签先选房的原则,在对应的所选户型中依次优先自主选择。
(6)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个月增发100%。
(7)被认定为低保户、精准扶贫户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9平方米上靠49平方米部分不缴纳扩大面积款,产权归管委会所有。
(8)办理回迁入住手续时被征收人应缴纳的物业、采暖、水、电等其它费用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4.本项目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之日。
(二)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该项目《征收公告》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七、奖励政策
1.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迁的,给予10000元提前搬迁奖励,同时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搬迁补助;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不给予该奖励。
2.征收面积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20%奖励,奖励标准为:原房屋建筑面积×20%×3266元/㎡。
3.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奖励政策:
(1)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周边及相关联的房屋、树木、温室大棚等所有地上物给予35万元的地上物补偿奖励;同时,享受地上物补偿奖励的,不享受附房奖励政策;若被征收人要求对地上物进行评估的,则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实际评估价值进行补偿,不另给予地上物补偿奖励。
(2)对2010年航拍事实存在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有效证照需进行唯一住房认定的,因户口未分开或同一院落原因致使无法通过唯一住房认定的,但满足唯一住房其它认定标准的,按照梯次奖励政策给予货币补偿。①补偿标准在合法有证房屋指导价格3260元/㎡的基础上依据房屋面积梯次递减:对面积在120㎡(含120㎡)以内的房屋按照指导价格90%标准 2934元/㎡执行补偿;面积超过120㎡的,120㎡至240㎡(含240㎡)之间的部分,按照指导价格80%标准2608元/㎡补偿;超出240㎡的部分由评估公司结合房屋现状情况按照无证房屋进行评估补偿;②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并按照房屋面积240㎡以内梯次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助,未在规定期内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③对享受梯次奖励政策的,不享受度假区其它奖励政策。
(3)其他特殊情形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认定确认。
4.附属房屋奖励:农村住宅附属房屋(以下简称附房)可以结合历史、现状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1)管委会成立之前建设的附房(以2010年航拍为依据),按实际建筑结构、面积和评估价格,给予补偿;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给予补偿。
(2)管委会成立之后建设的附房(以2010年航拍为依据),补偿面积一律按30平方米计算,补偿价格按评估价格确定。
(3)没有附房的,按每平方米625元的附房平均补偿价给予补偿,补偿面积按30平方米计算。
5.小组搬迁和整体搬迁奖励:以各村屯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作为小组基准单位,小组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0000元小组搬迁奖;对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住宅整体签订协议并搬迁房屋的,整体搬迁率达到100%的,再给予每户10000元整体搬迁奖励。
6.“双十”政策奖励:被征收人入住回迁安置小区后,按照度假区管委会《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双十”政策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住宅享受“采暖费、物业费前十年免收、后十年减半”的优惠政策。
八、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确定被征收主体等情况的处理
因买卖、继承、诉讼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合法遗嘱等有效证据确定被征收人。不能确定的,房屋实际管理人、继承人、买受人等提出权利主张的,列为主张权利人。
九、房屋征收部门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社区安居办公室。
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人民政府。
十一、签约期限
在评估公司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另行通知具体签约时间。
十二、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下达《集体土地补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被征收人对其提供的信息材料负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证属实,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十四、本方案由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