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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双山村项目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9-29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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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

双山村项目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眼镇,各有关部门:

现将《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双山村项目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有效推进项目征拆和回迁安置工作。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19929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泉眼镇双山村项目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工作方案

 

为有效解决泉眼镇双山村百姓居住环境问题,按照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2019年第18期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拟对双山村内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为保障征收安置补偿工作顺利实施和推进,结合度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依法征收、阳光征收的原则;

3.坚持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的原则;

4.坚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责任分工

1.社区安居办公室负责泉眼镇双山村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调度。

2.泉眼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双山村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3.财政局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保障工作。

4.社区安居办公室、泉眼镇政府、规自分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行管局、市场监管分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征收区域范围内各类抢栽抢种抢建、相关证照及房屋合法性进行联合认定并对确认的违法建设依法实施拆除。

5.民政局、扶贫办负责低保户、精准扶贫户的认定工作。

6.审计局、纪工委办公室负责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征收补偿安置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7.信访局负责做好因征收而产生的信访稳控工作。

8.评估公司负责对房屋、地上附着物以及树木、苗木等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测绘公司负责对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面积、数量的确定,出具测绘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

9.为确保征收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如出现涉及公益诉讼类案件,检察室负责跟进办理。

三、组织机构

1.成立双山村征收项目指挥部

总 指 挥:冯国刚  管委会副主任

副总指挥:邹继业  建设管理部部长、建委主任

    社区安居办公室主任

              张耀国  泉眼镇党委书记

    员:    经济发展部部长、扶贫办负责人

韩景桐  财政局局长

刘玉宝  农业局局长

张子文  水利局局长

    林业局局长

孔令爽  民政局局长

邓玉刚  行管局局长

    审计局局长

    信访局局长

杨青国  规自分局局长

    市场监管分局局长

史大琦  检察室主任

杨立新泉眼镇镇长

蒋立松  法制办主任

曹忠军  纪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2.成立联合调查认定组。

成立由社区安居办、泉眼镇政府、规自分局、水利局、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分局、行管局、纪工委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认定组,对双山村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进行全面细致踏查,并填写联合踏查登记表,同时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及其他各类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

1)由建委、水利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危房改造、泥草房改造(原地翻建、异地翻建或者新建住房)等特殊情况进行联合认定;

2)由民政局、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对低保户、精准扶贫户进行联合认定;

3)由社区安居办公室组织规自分局、泉眼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无证照房屋或证照手续不全房屋进行联合认定;

4)由泉眼镇政府组织行管局、规自分局、农业局、林业局、纪工委办、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对征收区域内的建筑物及苗木进行认定及处理;

5)由社区安居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对征收过程中的特殊问题通过度假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形式进行会商处理;

6)针对以上相关问题由各部门派专人实地踏查,现场认定,并形成会签。

四、征收范围

泉眼镇双山村大顶子屯、姚马张屯、双山屯、腰墙屯、于家屯、新村屯。

五、征收补偿工作程序

1.发布征收公告:由管委会印发《征收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相关手续办理。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时间、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暂停办理及禁止事项等。

2.调查登记:由联合调查认定组,对被征收人户主、房屋、户口本、身份证、土地证、产权证等信息证照进行实地踏查、登记造册、保存影像资料;非住宅经营用房收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工商执照》、《税收完税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等;逐户填写踏查登记表,被征收人确认并签字,联合踏查工作组成员确认签字;同时按照职责分工对征收范围内栽种的苗木、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并处理。

3.公示踏查结果:联合踏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4.测绘并公示测绘结果:测绘公司依据实际踏查情况出具测绘报告并公示。

5.复查:被征收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6.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社区安居办公室拟定房屋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公示10日征求意见。

7.评估并公示:选定评估机构,由评估公司依据测绘复查结果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进行公示。评估报告应在被征收房屋附着物所在村屯显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间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8.存档:将联合踏查、测绘及评估结果保留存档。

9.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被征收人签订《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审核工作组进行审核。

10.卷宗审核:由社区安居办公室审核科及第三方审计公司对组卷要件、物量进行审核,并对审计合格的卷宗出具核查无保留意见书;期间纪检监察部门对组卷卷宗进行现地不定期抽查。

11.档案管理:社区安居办公室完成征收补偿档案归档立卷,并对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对相关手续进行注销登记。

12.资金拨付:乡镇政府进行资金申请,逐级审核完成后,发放征收补偿资金。

13.房屋拆除:被征收人搬迁并上交被征收房屋,拆除公司向被征收人出具《房屋征收验收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14.回迁安置:按照签订《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先后顺序公开排序,公示后进行回迁选取房源。

六、征收安置补偿相关规定

(一)房屋补偿

征收范围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证照的以及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房屋价值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等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总金额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偿等补偿金额。

2.房屋产权调换:

1)房屋安置地点:莲花泉眼小区

2)回迁安置方式:现房回迁

3)户型标准:49平方米、64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95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

4)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合法有证房屋采取“拆一还一”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9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到49平方米,补足部分按每平方米2050元结算差价。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按一户进行产权调换;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可以按两户进行产权调换。扩大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扩大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3200元结算;扩大面积超过3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4500元结算。老少三代一户居住、不满足分户标准(原建筑小于90平方米),可以按照最小户型标准(49平方米)分两户进行产权调换,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本款规定的两种情形结算扩大面积款。

5)房屋分配选取原则:以签订《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先后顺序公开排序。签订协议时间排序实行定期公示制度,接受广大被征收人的监督。回迁时,由被征收人按照先后顺序采取先签先选房原则,在对应的所选户型中依次优先自主选择。

6)办理回迁入住手续时被征收人应缴纳的物业、采暖、水、电等其它费用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二)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该项目《征收公告》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未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农村传统小作坊(如:磨米坊、烧酒坊、豆腐坊等),确有证据表明其在当地实际经营一年以上,且搬迁时正在经营之中的,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有关单位和部门认定后,可参照上述第2条执行(经营者必须是本村村民)。

七、奖励政策

1.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交付房屋完成搬迁的,给予10000元提前搬迁奖励,同时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搬迁补助。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不给予该奖励。

2.征收面积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20%予以货币奖励,奖励标准计算:原房屋建筑面积×20%×3266/平方米(房屋评估价格)。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不给予该奖励。

3.附属房屋奖励:农村住宅附属房屋(以下简称附房)可以结合历史、现状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1)管委会成立之前建设的附房(以2010年航拍为依据),按实际建筑结构、面积和评估价格,给予补偿;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给予补偿。

2)管委会成立之后建设的附房(以2010年航拍为依据),补偿面积一律按30平方米计算,补偿价格按评估价格确定。

3)没有附房的,按每平方米525元的附房平均补偿价给予补偿,补偿面积按30平方米计算。

4.“双十”政策奖励:被征收人入住回迁安置小区后,住宅享受“采暖费、物业费前十年免收、后十年减半”的优惠政策,具体标准和条件等按照度假区管委会《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双十”政策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5.其他奖励:双山村项目同时享受并参照2016年泉眼、劝农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被征收主体确定等情况的处理

因买卖、继承、诉讼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合法遗嘱等有效证据确定被征收人。不能确定的,房屋实际管理人、继承人、买受人等提出权利主张的,列为主张权利人。

九、签约期限

2019923日至20191122日止。

十、特殊事项

特殊补偿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征收部门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意见,报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专题会议或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小组会议研究解决,通过后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实施补偿。

十一、本方案由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