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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莲财采决〔2023〕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3-06-08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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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财政审计局

长莲财采决〔2023〕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莲花山都市服务区新建学校第二批设备采购项目3标段——新建学校校园网络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LHS2023-07-3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启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南环城路6566号力旺赛歌维亚五期B2区37号楼4层B005-A室

  法定代表人:陈晨

  被投诉人:吉林省驰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万豪世纪广场A-1006

  相关当事人1:吉林省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安联国际635号

  相关当事人2:吉林省百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1992号典石广场1-5楼

  相关当事人3:长春市鸿林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西新经济开发区中铁国际3-2楼102号

  三、基本情况

  投标供应商长春市启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23年4月28日对中标供应商吉林省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程公司)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吉林省百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禾公司)、长春市鸿林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林公司)串通投标及赛程公司、百禾公司、鸿林公司投标价呈规律性差异问题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吉林省驰茗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3年5月9日书面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5月11日向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财政审计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于2023年5月16日向投诉人发送《关于限期补正花山都市服务区新建学校第二批设备采购项目3标段(新建学校校园网络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2023年5月19日收到投诉人补正材料后本机关正式受理该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赛程公司、百禾公司、鸿林公司串通投标:1、上述三家公司其中两家在同一时间节点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且变更经营范围内容一致;2、赛程公司、百禾公司、鸿林公司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投诉请求:投诉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本次招标项目的公正性,特依法提出投诉,请相关领导对被投诉人在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调阅了项目评审报告、质疑答复书,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上述三家公司其中两家在同一时间节点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且变更经营范围内容一致。

  经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赛程公司、百禾公司、鸿林三家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经查阅招标文件,本项目所设定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未要求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允许有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变更营业范围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前述三家供应商的情形。该部分投诉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三家被投诉人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问题。

  根据本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事实,三家被投诉人仅就参加了新建学校第二批设备采购项目3标段,并未参加其他标段。经对三家被投诉人所递交的《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分项价格表进行审查认为,三家分项价格表中的13项货物报价价格(包括安装调试)均不同,并未呈现出任何规律性差异。本项目共有七家合格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仅就三家被投诉人的总报价价格额度来认定呈现规律性差异证据不足。投诉人亦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有相关的串标行为的事实发生。该部分投诉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莲花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财政审计局

2023年6月8日

  抄送: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