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长莲管发〔2021〕72号
关于印发《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试点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四家乡,各相关部门:
现将《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试点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试点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试点项目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的复函》(吉自然资函〔2019〕60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试点项目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为保障征收安置补偿工作顺利实施和推进,结合度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惠及于民、公平公开的原则;
2.坚持依法征收、阳光征收的原则;
3.坚持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的原则;
4.坚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责任分工
1.社区安居办公室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试点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的统筹调度、业务指导、政策制定、督导考核。
2.四家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试点项目征收范围内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3创新村、光辉村、四家村村民委员会按照四家乡政府的征收补偿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动员工作。
4.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协调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试点项目收补偿费用的保障,由项目投资人单位具体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保障落实工作。
5.社区安居办公室、四家乡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农业农村局、水利水务局、林业园林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分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征收区域范围内各类抢栽抢种抢建、相关证照及房屋合法性进行联合认定并由四家乡政府牵头对确认的违法建设依法拆除。
6.纪检监察工委机关负责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7.审计局负责对征收补偿安置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8.信访局负责做好因征收而产生的信访稳控工作。
9.各评估单位由社区安居办统筹,按程序选取使用保障,乡镇具体管理、监督、考核,各评估单位配合好政府征收工作。测绘公司负责对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面积、数量的确定,出具测绘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评估公司负责对房屋、地上附着物及树木、苗木数量的确定和价值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
三、组织机构
总 指 挥: 刘国涛 管委会副主任
副总指挥: 刘 晖 社区安居办公室主任
刘玉宝 四家乡党委书记
成 员: 陶 颖 纪检监察工委副书记
张铁军 督查室主任
梁忆发 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韩景桐 财政局局长
刘立国 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子文 水利水务局局长
杨 杰 林业园林局局长
周柏秀 审计局局长
邓玉刚 城市管理局局长
杨立新 信访局局长
孟 涛 四家乡乡长
姜 亮 公安分局局长
李东海 规自分局局长
王 慧 市场监管分局局长
四、征收范围
四家乡创新村一社、二社、三社、十社,光辉村二社、三社,四家村一社、十一社(具体位置以规划审批图纸为准)。
五、征收补偿
经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等附着物情况进行调查登记,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无证房屋、苗木和地面等地上附着物。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试点项目村屯与为原四家乡棚户区改造项目重合,涉及原四家乡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遗留地上附着物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由棚改资金予以保障,其余地上附着物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试点项目资金予以保障。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六、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七、房屋征收部门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社区安居办公室。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四家乡人民政府。
九、签约期限
在评估公司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另行通知具体签约时间。
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下达《集体土地补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被征收人对其提供的信息材料负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证属实,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十二、本方案由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