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信用体系>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2-01 16:00
【字体: 打印

  各监管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 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另外,根据市局意见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各单位目前已完成风险等级评定的业户,所使用的《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不需要更改,新开展评定工作要按照《意见》中新表执行。

  二、各单位要按市场监管总局《意见》要求,严格按风险等级、按时完成评定工作。及时将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适时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管记录情况,对辖区内食品销售者的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需要调整风险等级的情形见附件3)。学校及校园周边200米内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均列为D级风险,同时必须列入今年风险等级评定范围。

  三、按照省市场监管厅要求,食品作为特殊行业、重点品种,不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继续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检查要求。

  四、新开办食品销售者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静态风险分值确定。首次风险等级评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监管人员进入现场打分评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根据实际调整确定风险等级。

  五、各单位要以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为抓手,推进食品销售风险分级工作,做到检查一户、评定一户、定级一户,按照评定等级的检查频次,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要求实施动态监管。

  六、2020年底前,各单位要完成100%的食品经营者实现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并将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和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于2020年11月10日报至监管三科。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莲花山分局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