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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时间:2021-03-01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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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强化问责,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

    (一)成立领导小组。度假区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管委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度假区机关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度假区政数局,具体负责活动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规范责任一是加强审批窗口建设。各服务窗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目标责任制”。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企处罚实行“初犯不处罚,处罚就低限”制度,对入企检查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改正,一般不实施处罚。对存在严重问题确需实施处罚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不予处罚;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方可进入处罚程序。三是严禁干扰企业经营秩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准擅自对企业下达整顿通知书。严禁利用各种形式向企业摊派、强拉广告、强定报刊。举办针对企业的培训学习和评比达标活动,须经上级部门批准。

 

二、问责处罚制度

    1、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措施、规定,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2、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1)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不实施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时限要求的行为;(2)违反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入企检查不备案或检查内容超出备案范围的行为;(3)违反行政处罚规定,不执行“初犯不处罚,处罚就低限”的行为;(4)利用行政执法职权,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或吃、拿、卡、要、报的行为。

    3、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党政纪处分、责令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考核制度

    要把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推动改革、服务发展、改进作风的重要契机,坚持业务工作与作风建设相融合,日常督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对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评。

 

四、投诉举报制度

    凡是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企业、群众可直接向区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投诉,对企业和群众投诉的问题做到有诉必查,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